法哲学评注, 第5章

历史的前形态和道德特有的现代形态

这里也要应用一.8里的双重警示,并且在这里这特别重要,因为那种作为自身反思自身内在性的现代道德——也就是黑格尔下文中展开的那种形式——是一种特定的现代的产物,它的前形态是以别样方式构造的。普遍的情形是:人们用那些对于何者是为善而可行的尺规,去量度他们的行事;在每一种社会里,都有这样的尺规,在每一种社会里人们都用它们来审视他们的行事。特定的现代的的那种形式则是:这些尺规不再是作为外在的规定给(神的诫命,等级的职责,德性的纲目)而出现,而是在主体那反思的内在性之中有着它们的位置——作为那从自身出发而知,并对自身负责的良知。

可以简短地指出四个站点,而不陷入习俗历史的细节。

古代德性伦理(主要是亚里士多德,不过也有斯多亚和柏拉图)不是从内在性出发,而是从成功的生活形式出发,去规定那善的行事。何者是所当行的,是从“做一个善人”意味着什么这里得出来的——而做一个善人意味着:在一由城邦规定的生活形式里,拥有并践习那些德性。善的行事,首先不是那在个殊的处境中所作出的正确选择,而是那所修习的习态。内在性是有的,但是它是被嵌在德性联系中的;它并不是那种对抗生活形式而自主的审级。

基督的中世纪(奥古斯丁,托马斯)以一种新的方式发现了内在性——作为灵魂对上帝的关系。奥古斯丁的《忏悔录》就是范式性的形式:主体自己与自己的一盘对谈,在上帝面前,内在物在其中得到探察。这对于古代德性伦理来说,是一种真实的深化;但那内在的东西始终依然是关联着上帝的,被他所铸造的,以他的诫命为量度。良知是上帝在人的内在中的声音,不是那被反思了的主体性的本身的声音。那些尺规继续是客观地先行给予了的——通过《圣经》,通过传统,通过教会的教理。

改教运动(特别是路德)推移了重心。Sola fide, sola scriptura——单个主体直接到上帝那里,无需教会的中介;良知成了审判在主体面前负责的那个审级;“这是我的立场,我别无选择”,这是现代良知道德的出生公式。然而即便是这里,尺规也还是处于良知之外的——在《圣经》里,在启示里。良知是收纳和审校的机关,还不是源泉本身。

启蒙运动和康德,完成了那决定性的步伐。在康德这里,道德律不是从外面——通过上帝,通过传统,通过德性学说——给予的,而是从主体自己的理性中给出来的。定言命令,是理性自己为自己给出律令的形式。这样一来,被反思的内在性作为道德源头就被建立起来了;良知就不再只是某个权威的声音了,而是意志在他自己的理性的尺规面前的自我审视。黑格尔在下面的段落中,在 故意 — 意图 — 良知的运动中所展开的,正是这种形式。它是现代的德性,而不是一个超时间的在时间之外的规定。

发生与有效的区分在这里是富有教益的。发生学上,现代的这种良知道德是从一个漫长的运动中产生的——从奥古斯丁,经过改教运动,直到康德——,没有欧洲那些特定的宗教性的、政治性的和社会的条件,是不可思议的。它并不是普遍地存在过的。在有效性理论上看,它却有着一种超出它的历史发生而再往远处去的权利:如果人作为一个有思想的、有理性的物被认真地对待,那么就一定要关许于他——而且应当承认他——,在他自己的理性良知面前对于他的行事去负责任。那对于主体作为有思想的存在的这一承认,要求着对作为合理的道德审级的内在性也加以承认。这一承认在历史上得以产生出来的那种形式是特定的欧洲的,这一点并不包括:它所关乎的那件事情本身就不能走得更远。

因此下文所展开的黑格尔对道德的处理,就不是在展释一种历史上不变的道德的普遍概念,而是在展释现代的道德在其被反思了的形式的那概念。由此也得出,在这个形式中的道德,可以作为一个自有有效性的领域,踞在抽象法的傍边——这种位置在先前的诸生活形式里,这样地来安排是不可能的,因为在那些地方我们所作为道德和作为法来思想的东西,还不是以相同的方式彼此分离着的。

2. 三个层级

道德通过三个步次来展开自己,意志在这三个层级中每次都把自身更为深沉地作为关联着自身的意志来发现了。在每一个这样的层级内,都可以标记出一个历史上分化,这分化显示出,这些层级的规定本身也都不是超时间的常量,而是在一个历史的进程中被作制出来的。

故意与罪责:在第一个层级上,关乎的是那作为意志实际所意愿者的行为。黑格尔的要点是这一极限勾勒:一项行动,只在意志故意了它的限度内,才归属于意志——只是作为那样他,即他是带着知和对它直接后果的了解而做出了它的。那超出这一故意之外的东西——更远的后果,那些行动者不能预见的后果——,诚然也是同行为联结着,但却不是以同样的方式可以归责给意志的。由这里就得出那个现代的罪责概念:罪责只是在这样的地方打击意志:即那个犯下这行为的地方,他也想要它,并且能够知道它的后果。现代的刑法就落基在这一规定之上——故意、过失、偶然,是按照一个后果归之于意志的不同程度。

这一界限勾勒,是在历史上被争取到的。在古式的法秩序里,行为作为客观发生的事件是可以论归责的,而不顾及意志对它的那种内在的关系——谁引起了某起杀害,他就要对它负责,哪怕是无意的(这是血亲复仇和早期的赎罪律法的逻辑)。罗马法发展出了首批的分殊: dolus (故意)与 culpa (过失)都区分开来了,带着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基督的中世纪,另一个分殊进去了:那在上帝面前的内在的罪——奥古斯丁和后来的经院学都强调,不是行为本身,而是对罪的内心赞同,使人在上帝面前为有罪。这是罪责概念的内在化,它预为准备了后来的现代刑法,但并不真就同现代刑法为同一。直到近世——普芬道夫、沃尔夫,而后是康德的学派——故意才作为法学的建构,得到了清晰的定义,并和教会的罪概念脱钩开来;现代的那故意 / 过失 / 偶然的三元组就是近世的法学思想的一个成就,黑格尔接着了它所继续。

意图与福祉:在第二个层级上,意志在同自己的关系中,变得更深了。行为并不是一个点状的单纯事件,而是具有一个走得更广的目的——一个意图,行为是为着它而去做的。故意在行为的直接性中把握了它;意图把它作为达到一个超出了它的目的的手段来把握。谁在劳作,他就不单是想做劳作的诸动作;他还想要工资,要营生,要自己的福祉,要荣誉,要承认。行为是为着什么的。黑格尔的要点是:这一个意图,这一个对自身福祉的追求,在道德中是合法的——单个意志有一项权利去追求他自己的福祉,而把这不分青红扫成单纯的自利的举动,就会是错的。谁作为主体只是追逐着异于己的目的,而否弃了自己的福祉,他就不成其为道德的主体,而是成了异于己的目的的工具。

在这里也同样有一条简短的历史线索。在亚里士多德那里,eudaimonia——好的生活,幸福——是有指向的,一切活动都是向着它安排的普遍目的;它不是现代意义上那单个个体的福祉,而是那在城邦里的、嵌在德性和共同体里的成功的生活。对此,斯多亚则曾对向着反持说:自己的福祉只是一个无谓的外在因素,只有德性自身算数——这是一种倾向于否认单个人对他自己的福祉的权利的立场。在基督的中世纪里,福祉被关联到灵魂的永福上面了;此岸的福祉充其量只是前阶或是诱惑。直到近世——英国的那些道德哲学家们,然后是功利主义(边沁,穆勒)——才把单个人自己的福祉,作为合法的、自主的目的来建立起;在启蒙运动中,主体对他自己独有的幸福的那项权利,变成为不言自明的前提了。黑格尔对于那“对于自己福祉的权利”的承认,正就站在这一个传统之内的;它是现代的主体性的一项成就,不是一项超时间的权利。发生是近世的;那有效性走得更大,因为没有这个承认,道德的主体就不能被认真地对待。

善与良知:在第三个层级上,意志陷入到下一个矛盾中去了。自己的福祉作为一种单纯的特殊性,并不是那对它自己是尺度的一种东西;不同的主体追随着不同的福祉,而它们的追索亦可能互相冲突。反思着的意志看到了,越过他自己的福祉之外,还站立着一个普遍的东西:那个自身,这善不徒是他自己的,而是一切人的。良知就是这一通向普遍物的关联在单个意志中变为当前的那个审级——在那里,主体不再只是在它的福祉上,而是向着普遍物的善本身来定向的那个位置。这是道德最高的形式:一个关联于普遍物却并不被一个外在的权威所强制的意志。

历史的线索在这里是最可以清楚标记出来的。在古代世界并没有在现代意义上的良知概念——斯多亚派的syneidesis和西塞罗那里的conscientia,表示着一种自己与自己的同知,但还不是一个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来反对那当事的有效秩序的独立的道德审级。直到基督教才把良知发展为神在人内心中的声音——在保罗(“他们的良心给作证”)尤其是在奥古斯丁那里出现的那种对自身来说可批判地成为其主体的内在性。但是,这里的良知依然是神律的:它是神圣真理领受机关,不是规范的源泉。改教运动激进化了良知的地位——路德的“这是我的立场,我别无选择”,是现代良知自律的出生公式,单个的主体站到上帝面前,无需教会的中介;但即使是在这里,良知也还是由《圣经》来被规范着,不是从自己本身自在的源头。康德完成了那决定性的步子:良知就成了那实践理性自我的自审;道德律不是从外面给予,而是由主体自己给自己加上去的——定言命令作为理性为自己给出形式的方式。由此良知被建立成了一种作为自我反思的道德审级。黑格尔对良知的这一规定是直接衔接康德的,但是也同时批评了康德良知所采取的那个抽象的形式:没有了对于一种具体的伦理实体的关系,它便还是形式,并且可颠倒入恶。这种批判转向了伦理。

这三个层级的辩证法是一个意志在自己本身中越来越深的运动。在每一个层级里意志都更深地发现了它自己:最先,他是它的行为的作者(故意),然后他是某一个更广的目的(意图 / 福祉)的追索者,最后它关联到那个普遍性的东西(良知 / 善)。这种历史上的分殊化所表明的是,这一运动也是精神史上的:黑格尔这里概念地所展开了的,是一个长期的在那达到了自身的已反思了的主体里面的那种内在逻辑。但也正是在这一个最高的层级——在那想要善的良知里——,那单纯道德性的东西的界限便显了出来。

3. 单纯道德东西的界限

在那最高的层次上——良知和善——,道德危机显示在两个需要清晰分开的方向上,因为它们指示着两个不同的问题。

*第一个界限:良知不在自身就独自认得出善。*这一良知只是那形式的:它想要那善,但什么属于善,却不从自身就可以单独认得出。它有对于普遍物的纯粹的关系,但没有可以告诉它,在那具体的处境中普遍物究竟在于什么的内容。如果良知把自己擢升为最后的尺度,并且以为自己不需要任何外于自身的东西,它就可使一切东西成为合理的——包括罪行,只要犯罪者自信在行善。这就是黑格尔对“恶”的诊断:那个意志,他把他自己的那特殊性的对善的表象冒充为普遍,并把自己从那可以将善具体确定了的世界身上截断了。道德本身不能从自立自己就规定得出善的内容——它超出自己而指向那一种特定的生活形式,在那里面,善己经在制度中,在习惯里,在已经分有的诸实践中,被实质地把握了。

第二界限:善的意志在缺少结构使是无力的。就算是良知已经正确地认识到了善,它也不能从自身那里把认识到的善出来。那善的意志作为单纯的意点的意志就什么也推不动;它需要诸结构,诸制度,那些它可以施行在它自身之内的修习着的诸实践。谁认为靠着那纯粹的善意志就已经做尽了一切,便是看漏了那善的意志,没有这些结构,也还是无力的——他可以欲求去改变他却没有能力去改变,这样子,反而以善的名义造出祸害,因为他忽视掉了那有效性的条件。马克思将从另一个方面收下这个见解:对社会关系的道德义愤是合理的,但只要是它们还不去把握那造成这些关系的结构本身,它就是无效的。谁知道了这些结构,也就知道杠杆在哪儿;谁不知道它们,就只会盲目地敲打。

这两个界限都指向同一个方向。一边是认知的界限:良知不自己就知道得善的内容;它必须从世界那里认识得到,何谓善。另一边是付诸实的界限:善的意志不能通过纯粹内在性来起作用;它必须通过诸结构来起作用。这两者是联在一起的。用概念论的话说:道德是实践形式的理论理念——它知道那善,但是既不能从自己本身就在内容上规定得了它,也不能从自己本身把它实行出来。这两个界限都迫着道德超出自己:趋向这样一种领域:在那里,善已经是被体现在诸制度之中的了,并且在那里,这些制度为对于善的认识与意愿同时提供了手段。这就是那个向伦理的过渡。黑格尔在这里所实行的,就是马克思在想要把那对于这一资本论主义道德批判用结构性分析去替代时所指的事情:这批判的支点,并不留在那作着批判的主体的内中,而是留在了对那产生出受批判者来的那些结构的认知里——而它的有效性,又在于对这些结构的改变,而不是在于单纯地去宣布不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