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评注, 第3章
诸前提——目的、自由意志、法
1. 为什么这些前提必须得到展开
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于抽象法——以人格开始,这人格作为财产所有人在一件物中给予自己一个定在。谁若只是顺着文本字面往下读,就可能得到这样一个印象:好像法是被简单地设定在那里的:这儿有人格,那儿有物,现在开始吧。这种读法是歪斜的。黑格尔在1820年的《法哲学原理》导论(§§4–32)中,把这些前提压缩着写了进去;而在更为成熟的1830年《哲学全书》中,他又明确地将它们展开了:理论精神 → 实践精神 → 自由精神 → 客观法。这后一种建筑术更为清楚,因为它说全了那些才使抽象法成为可能的东西。
这些步次并非哲学性的开场白,而是承载性的论证。谁若把财产理解为人格的自我实在化,就必须能够指明,什么是人格,什么是自我实在化,以及为什么物能够充当这一实在化的手段。谁若把契约描述为相互承认,就必须能够指明,什么是承认,那些彼此承认着的主体是从哪里来的。谁若诊断出目的论的颠倒——即手段能够转而反对目的——,就必须能够指明,什么是目的和手段,以及为什么这一颠倒在内在上是可能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外在的缺陷。
这一节展开这些前提——目的概念、自由意志、法对两者的关系。它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做,即这些论证能够通过具体的例子一起被实行。熟悉黑格尔逻辑学的人,将会辨认出这些材料;不熟悉的人,也应当能够跟得上。
2. 目的以及颠倒的可能性
目的概念并非神秘的。它指示着每一种定向活动的最简单形式。谁烤一个小面包,他有一个目的(小面包),选取手段(面粉、酵母、烤箱、时间),并将行动如此引导,以使结果出现。谁编写一个程序,治疗一个病人,修理一辆自行车——到处都存在着同一个结构:主观目的、手段、作为结果实现了的目的。在背景中大多数地方都有一种需求,它激发起目的:饥饿、疾病、移动性。不过,需求本身并不就是目的;它驱向目的的设定,这设定首先表述出目的,并选取手段。
使一个手段成为手段的,首先是它对于目的的合宜性。锤子是手段,因为它能够敲击钉子;面粉是手段,因为它能够成为小面包;计算机是手段,因为它能够处理文本。合宜性是第一位的东西——它使一个手段首先成为手段。
但从合宜性这件事中,却跟出了某种东西,这东西是黑格尔在概念论中精确地观察到的。为使手段能够是合宜的,它必须具有一些自己固有的特性,这些特性不是从目的中推导出来的,而是出自手段之本身。锤子有一个重量、一个硬度、一个形式——这些特性不是它首先通过“敲击钉子”这个目的才获得的,而是作为一件物理事物随身携带着的。面粉具有一定的化学成分,一种膨胀特性,一种对酵母的反应——这些特性不是从“烤小面包”这个目的中推得来的,而是出自面粉之所是。黑格尔将这称为手段的自有规律性。
从这种自有规律性中,产生出一个实践性的后果,黑格尔将其描述为“理性的狡计”:我之达到目的,并非通过迫使手段,而是通过利用它固有的特性。好的匠人了解自己的材料并与之合作;坏的匠人则违逆材料而归于失败。谁想要敲击钉子,就让锤子重量为自己工作;谁想要发电,就利用水向低处流的自有规律。这一狡计就在于,将手段的诸特性赢得为同盟,而不是去对抗它们。
然而,从这些事中也产生出一种内在的可能性,这可能性对于后续整体分析是核心的:正因为手段所具有的诸特性超出了单一目的,所以它能够转过来反对目的。那使手段成为合宜手段的自有规律性,同时也就是颠倒可以冲进之处。手段可能独立化,进入另一个目的关联,或者挤掉它原先的目的。
这里用三个例子来具体化它。
*塑造匠人的工具。*谁使用一把锤子,是在使用一个手段;但是,谁若几十年间以锤子执行着同样的动作,就会受到工具的塑造——手变成了锻工的手,身体适应了,知觉教会了自己对准对锤子来说重要的东西。工具挤进了匠人;它反向规定了他是什么。这也不是缺陷,而是内在的可能性。谁与语言打交道,就会被语言所塑造;谁与工具打交道,就会被工具塑造;谁在一个机构中工作,就会受到它的常程的塑造。
*忘记自身任务的机构。*一所大学被建立起来,是为了维护并传递知识。它拥有一些自有规律——行政管理、聘任程序、第三方资金获取、大学排行榜。谁在这些自有规律中陷没了,就使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从视野中消失了:大学经营着它自己,知识成了托词。那个为使机构运转起来而原本必需的自有规律性,转而反对原始的使命了。这对医院也同样适用,在医院里结算逻辑层层覆盖了救治使命;对学校也同样适用,在学校里考试常程取代了学习;对于许多其他机构亦然。
*奴役生产者的产品。*作为劳动结果而从手中离开的东西,能够转而反对制造者。一个程序,它能强迫那个后编写它的程序员按照其维护条件组织他的工作时间。一个机关建立起来的行政器具,能用它自己的逻辑来支配那建造了它的雇员们。在一个更广阔的层面上:当人们生产出产品,而这些产品又成了他们生活方式的主导性条件——当那所生产出来的诸关系治理着生产者——,这就是最广义的目的论颠倒。这个观察将在主卷中被拓展为对于异化劳动的分析;在这里,它仅仅是使这一结构变得可见。
在所有这些情形中,都起着作用的,是同一个结构:手段有着使手段合宜的诸特性,同时这些特性又超出一目的。这些特性并不是缺陷,而是合宜的条件。但它们也就是颠倒可以冲进的地方。手段能够变成目的本身;原始的目的可能遭到碾压。
与此相联系的是一个在后续分析中起着支撑作用的区分:外在的合目的性与内在的合目的性之间的区分。外在的合目的性存在,其条件是目的来自外部,而事物仅仅是他者的手段——一件工具相对于使用者,一部机器相对于它的任务。内在的合目的性存在于这样的情形中:一个系统本身就是目的——自我维持的有机体,因为它的维持就是它的意义;其尊严并非出自一个外在的使用目的的人格;一个伦理共同体,在它里面成员们并非为了别的东西而存在,而是在他们的共同生活本身中就拥有目的。黑格尔对启蒙运动的批判——它把一切都变成了手段,由此陷入了这样一个矛盾:手段究竟是为了什么的手段,如果不曾有内在目的的话?——变成贯穿法哲学之全程的尺度。凡在人格、关系、生活形式被贬低为单纯手段的地方,内在的合目的性都受到了侵害;凡在它们作为内在目的而被尊重的地方,它就得到了实在化。
这些洞见在以下各部分中将多次再现。在可能转而反对人格之实在化的财产那里。在其形式平等可能遮盖实质不平等的契约那里。在需求体系转变成独立化体系的市民社会那里。在法本身那里,它能够从承认的手段变成据有的编码器具。认识到这些,并不意味丢弃手段——没有自有规律就没有合宜的手段——,而是让目的重新生效。
这里还应当加上一个概念的澄清,因为它在后续分析中起着支撑作用: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下文中谈到“抽象法”,那么“抽象的”这词应当从双重意义上、并且是在方法上重要的意义上被听取。第一:抽象首先意味着撇开。抽象法把人格作为人格来看待,撇开他们的具体特性,他们的社会地位,他们的需求。这一抽象是一个好的抽象——启蒙运动相对于等级制的成就,市民平等的前提,那个地基,只有在这地基上,人格们才能首先作为法主体彼此相遇。第二:但抽象也可能意味着,某物丢失了它的具体条件,并强行对抗具体之物而贯彻自身。黑格尔在早期论文《谁在抽象地思考?》(1807/1808)中,把这第二重意义标识为坏的抽象——那种为了使自己生效而将现实生活境况排挡在外的抽象。这两重意义同时存活在现代的财产秩序中:它是好的抽象,如果它一律形式性地承认所有人格的话;它是坏的抽象,一旦它把这种形式平等对抗着那些条件而贯彻自身,而在这些条件之下,这种形式平等变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下文中诸部分将在多处重新遭遇这一双重性:在财产问题上,在契约问题上,在需求体系上。谁若想捍卫好的抽象而抵制坏的抽象,就必须能够区分两者。
3. 人类行动作为新陈代谢——对世界的改造
在目的概念被进一步发展为自由意志之前,应当插入一个更具体的规定,它将对整个后续论述起到支撑作用。目的论结构——目的、手段、实在化——,对于那种为其所规定的生活形式所归属的物、即人而言,具体意味着什么?
目的概念并不是人类专属的。动物同样在介入世界,它们追捕猎物,建造巢穴,防卫领域;甚至植物也会转向光,将根系扎入土壤。在所有这些施行中,都能辨认出目的论结构。使人与之区别开来的,并不是这种介入活动本身,而是目的有意识的设定,以及对用于目的实在化手段的系统性的找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一个著名的段落里,记下了这一区别:最糟糕的建筑师区别于最好的蜜蜂之处在于,建筑师在他用蜡建造他的建筑之前,就已经在头脑里有了它。蜜蜂停留在它的活动之内;建筑师则跨出自身,规划、修正、比较、学习。
从这里面展开出来的东西,马克思曾经将其把握为人与自然之间的新陈代谢——这一概念精准地命中了事情本身。人不是作为诸多物中的一物而生活在自然之中,而是处在一种持续的交换关系中:他从自然中取出物质,加工它,再以改变过的方式把它送回。呼吸、吃、喝是最简单的形式;工具使用、农耕、手工业、工业则是发展了的形式。在这种新陈代谢中,人改变着自然——同时也改变着自身,因为他用来加工自然的那些手段,铭印了他生活于其中的形式。谁使用犁劳作,他就以不同于用锄劳作的方式生活;谁开采煤炭,他就以不同于编写软件的方式生活。
新陈代谢有两面,是在前文的行文中曾经被隐去的。第一,它不光是同自然的对待,而且一向已经同其他人相关联。人成长在一个家庭中,向他人学习,为他人并与他人一同行动——他与自然的新陈代谢,从一开始就是以社会的方式中介了。他用来耕作田地的犁,是某个人为他制造的;田地本身属于一个共同体、一个家庭、一个联合组织;他所生产的东西,进入了一个给予和索取的循环。第二,人类的行动不仅产生出产品和服务,而且还产生了制度、习惯、规则、角色、文化。当人彼此一起生活,就会形成关于谁可以做什么、谁应当做什么的约定;从约定中生出习惯,从习惯中生出规则,从规则中生出制度。这些创造出来的东西,并不是那种本来意义上的生产的附属品;它们本身就是新陈代谢的一种形式——一种人在其中给自己赋予他们自身之生活形式的新陈代谢。较后那个客观精神的概念,将将这些创造物系统地展开;这里仅需记下它的一般性根据,即它们都属于人类行动。
新陈代谢得以完成所借由的那些手段,并不是任意地现成摆在那儿的;它们本身也是被生产出来的。工具——从被击打过的石块、锤子到计算机操控的机器——都是人类器官的延伸和强化。黑格尔的学生恩斯特·卡普在他的《技术哲学纲论》(1877年)中,曾将这一思想发展为“器官投射”:锤子投射了拳头,透镜投射了眼睛,电报线投射了神经。工具并不是某种从外部附加到人身上的东西;它们是他自己固有的身体上的能力,在世界上被外在化了。随着每一代工具的更迭,人们能够对他们的世界做的事情也随之改变了——从而他们自己本身也随之改变。
技术发展中的一条特殊线索值得被特别提及,因为它在后来理解社会之间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时将变得重要:交通与通讯技术。从道路和桥梁,经由罗马大道、中世纪的河道、早期近代的邮驿系统、19世纪的铁路,直到20世纪的飞机与集装箱,交通在范围与速度上都戏剧化地急剧扩大;从信使、邮差、信鸽,经由电报、电话,直到广播与互联网,通讯也完成了一场相类的运动。这两条线索都架通起了自然的新陈代谢中曾使各生活形式彼此隔断的地理差异。它们并没有扬弃这些差异——阿尔卑斯山仍耸于德国与意大利之间,喜玛拉雅山仍耸于印度与中国之间,土地的产出与原料的蕴藏仍然如它们在自然空间上分配得那样分布——但是差异的意义改变了:从前是不可逾越的界限,随着时间推移变成了较短的旅程;从前是不可企及的远方,变得在交流上在场了。在早期曾使各生活形式大部彼此隔绝的地理差异,日益变成了一个使之变得可以被处理的可沟通联系之内的差异。这一推移不是单纯的技术性事实,而是一个前提条件,为的是让不同地区的生活形式彼此发生关联——通过贸易、战争、传教、科学、迁徙。它将在对外公法(第八部分)和各文明的关系中复现。
上述这些一般性规定对后续进程的意义是如下的。当法哲学在后文谈论需求体系——通过对换、市场、货币来中介人类的需求——的时候,那么它就预设着所有这里已被展开的东西了:人们处在与自然及彼此之间的新陈代谢之中;他们创造出工具和技术;他们建立起制度和规则;他们生活在一个由通讯联系在一起的世界中。在其特定的现代-市民的形式中的需求体系,是那普遍的新陈代谢之一个特定的历史形态,而不是普遍新陈代谢本身。这一澄清,容许我们能够更精确地引导对现代形式的分析,因为普遍者并未消失在现代形式之中。
4. 从自然的意志到自由的意志
目的概念是抽象的;它适用于每一种定向活动,即使用在追猎猎物的动物身上也行。法哲学所需要的是那特殊的目的承载者,他能够将自特殊身设定为目的,并回到自身以关联于他自身的这一目的的设定——即自由意志。黑格尔不是把它作为前提来展开,而是将它作为一项运动的成果来展开。
*第一阶段:自然的意志。*我首先意愿的,是那些从本性上规定着我的冲动和欲望。我饿了,想吃饭;我倦了,想睡眠;我好奇了,想探察。在这一层面上,我并不是在一种强意义上的自由的——那些冲动拥有着我,而不是我拥有它们。然而我也不是不自由的;每一种能够以设定目的的方式进行活动的物,在这一层级上都有其前提。没有自然的意志,自由的意志就会是空洞的。
*第二阶段:任意。*一旦我同时拥有各种冲动,而必须从中选择其一,就会出现第二个规定:选择。我想吃饭,同时又想睡眠;我在这两者中选一个。在这里,我已经不再盲目地服从于冲动——我能够对它们进行排序,将这一个暂置,将那一个突出。这就是“自由意志”的日常意义:我可以选择。
但是这种自由有一个缺陷。任意是在给定的选项之间进行选择,它并不自己设定选项。谁若在香草冰淇淋与巧克力冰淇淋之间做选择,在一种琐细的意义上是自由的;但他并没有挑选过,冰淇淋是存在的,他喜欢冰淇淋,而且就只有这两种口味。任意依赖于那不是由它自己所造成的那些东西。黑格尔把它称作“任意的自我矛盾”:它自以为它是自由的,因为它能作选择;但是,那一切它能够选择的东西,是先行给予它的。它就像是一个奴隶的自由,他可以享有在不同劳动工种之间的选择。
第三阶段:意愿其自身的自由意志。下一个步骤,并不是对于更多选项的再一种选择,而是一个自我关联:我可以将自己与自己的意愿活动关联起来,并把这一活动作为我的来意愿。这是什么意思,可以通过一次日常体验来一目了然。谁若想戒掉一个习惯——抽烟、拖延、让自己被驱动——,他知道,那个习惯“拥有着他”,而不是反过来。谁若做到了改变一个习惯,他就在自身关联到自身的意愿活动了:他认出了迄今在抽烟的那个人就是他自己,并由此造出了一个不同的人。这可不是一件琐细的事。它预设了,我不单意愿某个确定的内容,而且还就我的意愿本身意愿着我自己。
如此理解的自由意志,并不是摆脱了诸规定的——他拥有冲动、欲望、习惯、一段历史、一个品格。他是在他种种规定之中的自由的,因为他能够把他们作为他固有的自我规定来承认。他把他自身作为内容:他所意愿的,不仅仅是这个或那个,而是:他作为自由意志得到实存。
这个阶段是法的前提。谁若不是自由意志,他就不能拥有财产(在人格实在化的强意义上),不能订立契约(在相互承认的强意义上),不可能是道德的主体。动物不能拥有财产;它们可以被占有。机器不能是契约伙伴;它们可以被出卖。法哲学作为人格所预设的,就是作为这一运动之结果的自由意志。
在这一处,有一个概念上的区分不无助益,它在黑格尔接受史中特别由施特克莱-魏特霍费尔所拓展,并且对于法的主体性具有决定意义:定向性(Telos)与有意识的目的设定(Intentio)之间的区别。定向性指最简单形式的定向性:一块石头“趋向”地面(引力),一株植物“转向”光(向光性),一头动物“趋向”猎物(本能)。在所有这类情形中,都存在着一种定向性,但对目的却不存在一种有意识的设定。反之,有意识的目的设定,则以这主体将其目的作为目的表象给自己、将之作为它的目的来选择、能为之提供理据,并能审视它的实行等等为前提。动物、植物、机器、人工智能系统所缺少的,不是定向性(这完全可以存在——而且于AI系统,可以相当复杂),而是那种有意识的设定。这一概念上的区分承载着法的主体性:作为法的主体,就意味着是能够自身关联于自身的、有意识的目的设定的承载者——即那种展开了的意义上的自由意志。
由此而产生出一个后果,它在后边将产生影响。并非一切对一项活动有份的东西,在严格意义上都是法的主体。在古典的现代私法之中——也就是在黑格尔及他的直接后继者们所凭借的那些前提之下——自然、动物、机器和人工智能系统都不是法的主体。自然有助于活动(阳光、水、土壤的肥沃),但按照这古典的规定,它是不能提出要求的。动物也有助于活动(马,奶牛,狗),但根据古典法它也同样不是法的主体。机器、人工智能系统也有助于活动——它们也都不是。凡不是法的主体的,就不能提出要求;它所贡献的东西,法权上落归于那能够支配它的人。这一法的主体性的级次,在较后分析中——尤其在需求体系中——将成为一个起支撑作用的规定。
不过,也需要有一个说明。这个严格的规定,是针对古典的现代私法而言的。在当前的法权发展中,存在一些试图冲破这种严格性的运动——把动物不再当作物的动物保护法;拥有自身法人地位的基金会;各种类型的法人;在某些司法辖区,甚至河流或山脉都拥有独立的法主体的资格。这并不否定这里所展开的概念的规定:在上述大多数情形中,对非人类实体的法律保障,并不是由它们自己的有意识的目的设定来纳入视线的,而是通过人类性的或制度性的代理来实现的——后续分析依据的是经典的规定,因为它使概念上的深度结构变得可见;凡所提到的那些扩展,在这视角中,就表现为这样的一些情形:在这些情形中,法律保障从充份的法的主体性的前提条件上脱钩开来,并且被以制度的方式重新分配了,同时作为法的主体的规定本身却并没有因此而被放弃。
5. 法意味着什么
有了目的概念和自由意志,对那个法意味着什么的规定的土地便被铺平了。黑格尔是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它不首先指法典或司法。法是自由意志作为现实之物而被承认的任何一种模态。
这一点在四个层级上变得具体;这四层是本书的主体部分所展开的。在抽象法中,意志在物中彼此承认:通过把世界的一块当成我的财产,我赋予我自己一个外在的现实。在契约中,两个意志相互承认:通过交换,我们彼此将对方当做具有同等权利意志的人格来对待。在道德中,意志关联于自身:通过我有良知地行动,我使我的衷心成为我的行动的审级。在伦理中,意志在诸制度中重新发现自身,这些制度同时也是它自己的自我规定: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都不是外在的束缚,而是使得意志作为现实的自由意志而可能实存的诸形式。
在每一种模态上,都有效着在二.2中被展开了的手段-目的结构。自由意志(主观目的)在一个手段(物、契约、福祉、制度)中赋予自己一个定在;成果是充分实现了的目的——一个意志在其中重新发现自己本身的现实。法是这一自我赋予在其中得到了组织的领域。
这样一来,也就设定了那把后续的分析据以度量法的衡量标准。哪里法作为手段转过来反对自由的意志——哪里财产从人格实在化的手段颠倒成了据有机器,哪里契约的形式平等被用来抽置于内容的实际支配能力,哪里伦理成了监护,哪里法本身成为了为谁该当得到哪个定在领域这种事的码化的——那么这就不是法的断裂,而是在法之内的目的论颠倒。认识这一颠倒并寻求其扬弃,不是法外一个更高审级的任务,而是那给自己立法的实践理性的事情。
有了这些前提——目的、自由的意志、法——,基础就铺好了。下面分析所由以开始的抽象法,就是第一个使这些前提在其中发生效用的具体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