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评注, 第15章
:权利意味着什么
有了目的概念和自由意志,就为确定权利意味着什么奠定了基础。黑格尔在一个广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它首先不是指法典或司法。权利是自由意志作为现实的意志而得到承认的每一个样式。
这在主部分所展开的四个阶段上变得具体。在抽象法中,意志在物中承认自己:通过把一块世界变成我的财产,我给我自己一种外在的现实。在契约中,两个意志相互承认:通过交换,我们把对方当作有平等权利的意志的人格来看待。在道德中,意志指涉自身:通过我凭良知行动,我把我自己的内在变成我行动的审级。在伦理中,意志在那些同时也是它自身自我规定的制度中重新发现自身: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不是外在的限制,而是意志作为现实的自由意志能够存在于其中的形式。
在这些样式的每一个那里,也可以指出在II.2中展开的手段—目的结构——而不因此断言这种结构穷尽了它们的内涵。自由意志(主观目的)在一种手段(物、契约、福利、制度)中给自己一个定在;结果是已完成的目的——一种意志在其中重新找到自身现实。权利乃是这种自我给予被组织起来的领域。
由此也设定了衡量下述对权利所作之分析的尺度。当权利变成手段并转而反对自由意志时——当财产从人格实现的手段颠倒为占有机器时,当契约把形式平等当作对抗实质性支配的筹码时,当伦理变成监护时,当权利本身变成编码而以规定谁获得哪一定在领域时——那么这不是权利的破裂,而是权利之内的目的论颠倒。认识这种颠倒并寻求其扬弃,不是权利之外的一种更高审级的任务,而是实践理性自身的事情,这种实践理性自己给自己立法。
有了这些前提——目的、自由意志、权利——基础就奠定了。下述分析由之开始的抽象法,是这些前提在其中起作用的第一种具体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