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mmentar zu Hegel und Marx, 第25章

6. 二者的界限

有一种洞见,单靠哪一方都提供不出,而对应用却是决定性的。

一个对象的逻辑形式,并不担保它的良善。一个体系可以被组织成一个推理体系——一切环节交互中介,每一环节都同时既是前提又是结果,整体在自我再生产——却同时是结构性的不公正。资本主义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满足了一个合理体系的形式标准。诸循环彼此衔接,再生产得以成功成遂,千百万活动的协调得以实现。而这同一个体系,却颠倒了它本应为之而在的种种目的。

谁若将逻辑作为工具运用于经济学,必须明白这一点,否则成功的分析便可能变成辩护。对形式的认识,并不能免除人将对象就其本身而加以判断的义务。世界并不仅仅是一种秩序的实现,也还是这秩序的另一样东西。

这一点变得触手可及的地方,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个在其中人沦为增殖手段的体系,并不因为增殖以逻辑上无矛盾的方式演进而是妥当的。它摆错了样,而且是以一种能指出的意义来理解的:手段越于目的之上。这正是黑格尔提供的规定,被应用到了马克思分析了的对象上——而二人中谁也不曾以这种形式道出这一点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