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mmentar zu Hegel und Marx, 第2章
:柏林的训练
马克思1836年在柏林注册入学,学习至1841年。在1836/37年冬季学期,他同时听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的法学阶梯和爱德华·甘斯的刑法。这样,他虽非刻意寻求,却置身于一场方法论争辩的中心:萨维尼代表历史法学派,从历史生成物来理解法;甘斯代表黑格尔式法哲学,并以此对抗萨维尼将法化约为历史所予物。1838年夏季学期,马克思还在甘斯那里听了《普鲁士国家法》。自1837年起,他加入博士俱乐部,即柏林青年黑格尔派圈子,甘斯也常在那里出入。
这一格局中发生了什么,马克思自己描述过。在1837年11月10日写给父亲的长信中,他描绘了一个转折点。他曾试图让一种法哲学贯彻整个法的领域,却失败了——失败于“现实的与应然的东西之间的对立”,这是“唯心主义所固有的”。取代这种法的形而上学的是另一个要求:“事物本身的理性”作为“自身中相互冲突者”来把握。
这句话是此后一切的关键。它说的是:人不能带着现成的概念走近现实,然后用现实是否契合这些概念来衡量。人在事物自身的运动中发现概念,而且通过寻找藏在事物之中的矛盾来发现。这就是黑格尔方法论的基本要求,出自一个十九岁青年之口,早于他用它来反对黑格尔法哲学六年,早于他在《资本论》中执行它三十年。
第一次公开的检验在1842年给出。在《莱茵报》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的论证不是习惯法的风格——即用历史久远来为一种实践辩护。他以一种实在法形式所具有的社会内容及其内藏何种理性来衡量它——他追问:谁的利益在这里取得了法的形式?这就是甘斯讲演中的方法,被应用于一个邦议会决议。
第二重柏林关联在这里只提一下,稍后再展开。卡尔·李特尔同在这几年讲授地理学,许多黑格尔的听众也去听他的课。黑格尔对世界历史之地理基础的规定用的正是李特尔的材料。后来《德意志意识形态》从自然基础开始,并非踏入一块新领地,而是一块在柏林教学体系中早已被耕耘的园地。第三部分将回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