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评注, 第2章
:自由的三个维度
谁今天想读黑格尔的自由概念,就必须带入一个区分,这个区分在黑格尔文本中隐含地存在着,但没有被展开,而且对于与马克思的争论始终不可或缺。
消极自由——免于……的自由:强制的缺席。即没有人任意地干预我的生活。这是自由主义置于核心的维度;抽象法首先处理它。
积极自由——从事……的自由:自我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教育、健康、物质基础。谁在法律上自由、却不能阅读、挨饿或生病,他就不是真正自由的。这一维度在伦理中成为主题,并且是马克思介入的点:人的形式自由不是错的,但当其物质条件缺失时,它就变成空洞的。
集体自由——与……共同进行的自由:共同塑造人们生活于其中的条件。自我立法。这就是黑格尔在国家中试图思考的民主核心。
这三个维度不是替代项,也不是一个序列中的阶段,其中一个取代另一个,而是环节,是自由概念的各环节,它们只有在中介中才成为现实的。谁拿一个对抗另一个,就错失了所有。自由主义把消极自由当作全部自由;一种只诉诸积极自由的社会哲学失去了自我立法的环节;一种单纯的共和主义忽视了一点:没有物质前提的集体自我立法仍然是虚构。黑格尔想在三者的关联中思考它们——恰恰这一点使他的法哲学今天仍然值得关注。在下述分析的进程中,这些环节各以不同方式凸显:抽象法主要表达消极自由,伦理表达积极自由,国家表达集体自由。但这些环节没有一个在后来的阶段上消失;它们在自由意志的完整规定中全部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