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评注, 第23章
:概念
伦理是权利与道德的真理——客观结构与主观态度的活的统一。在权利中意志只是外在的;在道德中只是内在的。在伦理中它同时处在两者之中:在体现其自由的制度中,以及在他承载这些制度的态度中。
伦理不是单纯习俗的Sitte(那只是外在的)。它不是作为单纯内在应当的道德(那只是内在的)。它是这样形式:制度被如此设置以承载意志,而意志被如此塑造以从自身出发产生和维护制度。用概念逻辑的术语说:伦理是客观精神的形式,在其中认识(理论)和意欲(实践)——它们在道德中仍分离着——寻求其实践的统一:作为同时被知道和被践行的制度性生活形式。
伦理划分为三个领域: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它们不是历史性先后相继的,而是逻辑上相互嵌套:每个都预设前一环节并扬弃它——在严格意义上,即在保存其中有承载力的东西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