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评注, 第15章
组织性原则
客观性学说表明,主观概念逻辑的范畴结构(A-B-E、判断、推论)如何在现实中显现——不是把概念应用于一个陌生世界,而是经验到:客观性本身是有结构的,并对思维着的把握施加抵抗,而这种抵抗同时是生产性的。
三种基本形式构成一个自身关联性逐步增强的等级序列:
| 形式 | 对应 | 特征 | 关系类型 |
|---|---|---|---|
| 机械性 | ≈ 存在逻辑 | 外在性、漠不相干性 | A 与 B 相互接触,但保持不变 |
| 化学性 | ≈ 本质逻辑 | 构成性关系、亲和性 | A 只有通过 B 才是它所是 |
| 目的性 | ≈ 概念逻辑 | 合目的性的自我组织 | A 按照自己的计划组织 B |
每一种形式都在三个层面(无生命自然、生命、精神)上显现自身,并以双重方式(作为系统和作为施行——这是海因里希斯的洞见,它消解了哈贝马斯—卢曼之争:系统和生活世界不是对立面,而是同一些结构的两种显现方式)。
**核心的方法论警告:**这三种形式并非僵化的抽屉。现实系统总在不同层面同时显示出所有三种形式。并且:**运作 ≠ 合法性。**规范性标准并不来自单纯的结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