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精神评注, 第18章
:意识是什么(§§ 413–417)
这种规定是一个位置标记: 意识构成“精神的反思或精神作为显现的关系这一阶段”(§ 413)。
显现在这里并不意味着假象。它意味着,精神面对着自己——精神自为地存在,但作为与自身相区别的某物。
我在这里是什么,§ 414 说:“只是我抽象的、形式性的观念性”——还没有内容,只有自我关联的形式。
由此得出决定整个部分的特性(§ 415):因为我只是形式上的同一性,概念的运动在我面前就不显现为我自己的活动。我把这种运动经验为客体之变化。
这是关键的说明:意识把自身处境的特征当作事情本身的性质。谁以为感性确定性最可靠,谁就把自己与感性确定性的关系中的东西归给了事情。
讲课稿把这说得更尖锐。 关于初版 § 332:
“我们已经看到,区分、自我规定、我之否定性只是为我们的,还不是为我的,客体的规定是被给予我的,或者是我的活动,而后者首先在精神中才存在。客体是一个被给予者,而它如何被规定,意识也就如何被规定。”[1]
“为我们”在这里又出现了——与 § 381 中的同一区分,此时出现在现象学内部:我们看到意识在做什么;它自己却看不到。
而黑格尔叫出了这个立场的名字:“我与这个他者相关,这就是关系,矛盾的立场”(§ 329)。意识是独立各方的矛盾——因此它不能停留在它所在之处。
目标也相应地被规定(§ 416):“使它的这种显现与它的本质同一起来,把对自己的确定性提升为真理。”
确定性是一个人认为真的东西。真理是站得住的东西。整个进程就是两者之间的那段路程。 [KF]
《关于主观精神哲学的讲演》,论第一版第329—332节(=第413—415节):GW 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