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精神评注, 第26章
赫斯勒对排列顺序的异议
他超出“心理学不论题化主体间性”这一观察——他认为顺序是可疑的,而且这一论证值得认真对待:
“每个无先入之见的读者必然感到惊讶:在普遍自我意识之后并不立即跟着客观精神。在进一步的发展中,没有任何范畴像普遍自我意识那样接近黑格尔的伦理概念:那么为什么这两个范畴彼此分离了?”[1]
他由此接着提出的问题是:“在什么意义上,直观、表象和实践感受要比普遍自我意识更复杂?”
他的建议: 黑格尔在关于自我意识的那一章中所讨论的内容,应属于主观精神哲学的末尾——因为它最接近于今日所谓的社会心理学,并且直接引向客观精神。
该异议有分量,它不能用“顺序就是如此”来打发。因为承认实际上比直观更充实——按照其中出现的东西来衡量。
可以反驳的是: 黑格尔并不按照内容充实程度来安排,而是按照自我关联的形式。普遍自我意识在内容上丰富,在自我规定上贫乏——精神在他人中知道到自己,但他还没有规定自己之认识和意愿的内容。正是这一点由心理学完成,因此心理学在其后。
因此问题在于哪一条秩序原则有效——而在这一点上赫斯勒触及了一个真正的犹豫不决。黑格尔本人多次重构了顺序(见理论精神的次序),这表明他对这一问题有意识,却没有找到确定的答案。 [KF]
赫斯勒,《黑格尔的体系》,第6.3.4章(“百科全书现象学中规定的先后次序:若干问题”)。他在那里列出四个方面;第一个就是这里所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