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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判断
?质
质是存在论和整个逻辑体系的第一个主要范畴。它指直接的、与存在同一的规定性:一个事物“是什么”。某物并非具有一个质,而是它就是其质——玫瑰是红的,而不是“它有红色”。某物失去其质,就停止是其所是。质从纯粹存在(绝对未被规定的质)出发,经过无和变易,进入定在(规定了的存在),由此到“某物与他者”(相互规定),经过界限和限制(有限性)到真正的无限性(在他者中向自身返回),直至自为存在(最高质,绝对的否定)。在自为存在之末表现出:诸多在质上同一的“一”只还在量上彼此区分。由此,质过渡到量。质说到底就是规定性,但还处在与存在的直接统一之中。
来源: “质”(拉丁语 “qualitas”)是亚里士多德那里希腊语 “poiótes”(性状)的翻译。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质是十个范畴之一(与量、关系等并列)。在经院哲学中区分了第一性的质(属于事物本身:广延、坚固性)和第二性的质(依赖主体:颜色、味道)——这一区分被洛克和经验论者所采用。康德把质作为实在性、否定和限制的范畴来处理,但是静态的。黑格尔使质动态化:它在自身中发展自身(存在 定在 自为存在),并且必然过渡到量。质不是某个基质的属性,而是处于其规定了的规定性中的事情本身。质的转化(在逾越度之界限时)是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贡献。
黑格尔处: 《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第86—98节;《逻辑学》第1卷,存在论,质
交叉引用: 量、度、存在、定在、规定性、自为存在、存在论、界限、无限性、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