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为性 / 施为性
后期哲学与我们的方法论
施行其所说出的东西的行为或陈述。狭义上(奥斯汀):言语行为,如“我承诺”、“我命名”。广义上(我们的用法):在施行中自我应用、由此自我奠基的思维行为。
来源
J.L. 奥斯汀于1962年(《如何以言行事》)引入记述/施为的区分。哈贝马斯与阿佩尔将此发展为先验语用学:谁在论证,谁就在施为性地提出有效性要求。卡尔-奥托·阿佩尔发展了“施为性矛盾”(一种在施行中自我矛盾的陈述)的标准。
交叉引用
Selbstanwendung · Performativer Widerspruch · Implizite Reflexion · Reflexionsformen
Die zentrale einsicht aus kap. 5.5
施为性方法*就是*穿过三种反思形式的运动——不是它们的例示,而是它们的实践: (在设定性和规定性反思那里,对应是直接的;在外在反思那里,施为性表现出一个特例(抵抗经验),它指向黑格尔更宽的概念。) | 阶段 | 反思形式 | 施为性特征 | |-------|----------------|------------------------| | 施行 | 设定性反思 | 我们邀请读者直接去做 | | 抵抗 | 外在反思 | 所做的事失败了,遇到他者 | | 看穿 | 规定性反思 | 我们认识到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发生 | 这解释了为什么我们的重构“有效”:它不是外在描述(那种描述总是错失),而是邀请共同施行。读者不是*关于*诸范畴学到什么——他*经历*它们。施为性方法使隐含者成为明言者——不是通过从外部描述(那会是外在反思),而是通过施行(规定性反思)。
Im buch
第1.2章、第9.2章、第24.2章、第27.2章、真理书(贯穿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