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法

客观精神的第一阶段:人格、财产、契约、不法。它调节外在东西——什么属于谁,什么有效,什么是破坏。

展开于

第三部分

交叉引用

人格 · 财产 · 道德

Die grenze

它不认情义。一个契约是否履行;某人为何履行它,不进入视野。

Entwickelt in

第三部分

In der logik

《全书》第一卷第163–165节——概念的普遍、特殊和个别。黑格尔根据这一结构来划分法哲学本身(《法哲学原理》第33节)。参见 [[kleine-logik:9]]。